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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立: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8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上市公司”、“公
司”)拟将其全资子公司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实业”、“标
的公司”)80%的股权出售给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丰
泽”、“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经过双方共同
协商,交易双方确定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为 23,280.7982 万元,长沙丰泽以
现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恒通实业 20%的股权,
长沙丰泽持有恒通实业 80%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审阅
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评估资料,对有关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等形成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聘请的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铭国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
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并遵循
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
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中铭国际采用了
资产基础法对恒通实业的全部股权进行了评估并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在
本次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
的要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
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中铭国际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
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
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或者
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剑波                  王孝春                  管黎华
                                                     2016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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