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
致的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
(二)根据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
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根据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有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
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3 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第三届董事会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16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