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威海华东数
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所审议的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董事会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刘永强、王进、
陈家会、吕书国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玉平 刘庆林 宋希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