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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8-01-29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工作职
    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内容
    第二条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公司总裁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提请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认真审核、查验,形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同时在总结报告基础上,就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决议。上述总结报告和续聘或改聘决议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工作规程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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