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
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
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
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
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
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
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
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
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
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
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或《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法务部
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
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内
部审计部门协助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
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