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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6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
    鉴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承诺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2016 年 11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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