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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性,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
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
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
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
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
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全面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报告,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
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
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
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
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3月)即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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