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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叶扬焕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22
关于对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叶扬焕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6-11-22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8号
    当事人:
      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叶扬焕,时任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2016年3月14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生化或公司),开始停牌。5月6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以下简称第一次重组)。6月1日,公司披露称,实际控制人赣州市国资委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转让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资产置换等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第二次重组),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同月24日,公司公告称,公司及其间接控股股东赣州工投等承诺将在7月14日前披露第二次重组的框架协议和财务顾问的相关核查意见等文件。
      7月13日,公司披露,赣州工投与中国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批)签署《关于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赣州工投拟将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集团)85.40%股权转让给中农批及其指定关联方,该交易将导致昌九化工实际控制人的变更。7月14日,公司公告称,中农批系于7月11日与赣州工投签署框架协议后,才开始与潜在标的公司方洽商,因时间紧张,无法在短期内与拟交易标的方达成交易意向和完成第二次重组相关预案,因此决定终止筹划第二次重组。
      综上,赣州工投于6月24日明确承诺,将在7月14日前披露第二次重组的框架协议和财务顾问的相关核查意见等文件,但最终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披露重组框架协议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文件。赣州工投前述未按期履行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第11.12.1条的相关规定。叶扬焕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赣州工投的董事长,是公司前述控制权转让和第二次重组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违反承诺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叶扬焕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相关股东及其负责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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