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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08-01-29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拟定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及洽谈情况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书面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等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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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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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的产生,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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