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规定,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汇冠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及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公示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名
单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A8 办公系统、总部办公区公告栏
2、公示期: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23 日
3、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不存在。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示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