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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冠股份: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5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规定,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汇冠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及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公示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名
单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A8 办公系统、总部办公区公告栏
    2、公示期: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23 日
    3、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不存在。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示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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