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省荆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2016 年 7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关联交易损
害赔偿责任纠纷诉讼案将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开庭审理,其诉讼的目的也是
促使荆门汉达、湖北汉佳撤销增资,恢复成为荆门汉通的全资子公司;
3) 本次判决如果最终生效,荆门汉通对荆门汉达、湖北汉佳的持股比例将
由 100%降至 25%,公司相应的失去对荆门汉通 1 号地块、2 号地块的控制权;
4) 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17 年 7 月 11 日,因公司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荆门
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且未经资产评估
的情况下,引进外部股东,使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在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湖
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100%降至 25%,公司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匹凸匹金融信息服
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6-098)。
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16)鄂 0802 民初 1262 号,现将具体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
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 年 7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
责任纠纷诉讼案将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开庭审理,其诉讼的目的也是促使荆门汉
达、湖北汉佳撤销增资,恢复成为荆门汉通的全资子公司(详细情况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匹凸匹关于
涉及诉讼的公告(一)》、《匹凸匹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二)》)。
本次判决如果最终生效,荆门汉通对荆门汉达、湖北汉佳的持股比例将由
100%降至 25%,公司相应的失去对荆门汉通 1 号地块、2 号地块的控制权。
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鄂 0802 民初
1262 号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