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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利达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3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
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实物、
无形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国家法律法规
允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
程序,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
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超过上述指标,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授权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
论、研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
增值能力、综合效益等进行论证、评审。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后,向总经理
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对根据本制度由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对根据本制度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初步同意后,项目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
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等材料。
    第十条 工作小组完成前述材料后,应提交总经理。总经理评审后拟定对外投资项目方
案,并上报至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
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以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该等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
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
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相应的借款、审批与付款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
书面文件和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
职能。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方案,
与被投资方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
握被投资项目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应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便及时对
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
息报告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
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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