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温巧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林盛忠先生、王海波先生、
施帮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谢荣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斌先生为财务负
责人及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李易、袁敏、李旺
201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