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内容和影响
公司通过自查,以及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2015年
度财务报表存在以下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本公司已对此会计差错进行了
更正,并对201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将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内容
1、支付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费2015年度财务
报表未确认。
2015 年本公司与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融渝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YW3-2015-XTXC-05 号的融资服务
协议,协议约定:华融渝富为烯碳新材提供融资服务,并收取融资服务
费用。服务费由一次性支付 12,275,000.00 元和按照资金占用天数计算
两部分构成。在华融渝富的融资方案策划与协调下,本公司与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5-XT-HY1766-DY-DKHT 的信托贷款协
议,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 3.5 亿元,年利率 12.6%,实际融资金额为 2
亿元。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向华融渝富支付融资服务费
12,275,000.00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向华融渝富支付融资服务
费 2,185,600.00 元。上述支付的融资费用合计 14,460,600.00 元,本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作为 “其他应收款”列报。
2、支付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资金拆借费未确认。
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和 2015 年 5 月 18 日两次向本溪市溪
湖区百信贸易商行拆借过桥资金合计 1.6 亿元,该过桥资金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和 2015 年 5 月 18 日归还。本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将
该过桥资金拆借费 600,000.00 元作为 “其他应收款”列报。
3、支付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拆借费未确认。
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向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公司拆
借资金 80,000,000.00 元,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归还。本公司 2015 年
度财务报表将该资金拆借费 500,000.00 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
4、支付成都市眀迪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费未确认。
2015 年本公司分别六次向成都市眀迪飞商贸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合
计 100,000,000.00 元,共支付利息 1,725,000.00 元。分别为 2015 年 5
月 4 日拆借资金 15,000,000.00 元,2015 年 8 月 8 日归还,支付利息
600,000.00 元;2015 年 8 月 5 日拆借资金 30,000,000.00 元,当日归
还,支付利息 75,000.00 元;2015 年 9 月 2 日拆借资金 10,000,000.00
元,2015 年 9 月 6 日归还,支付利息 125,000.00 元;2015 年 9 月 7
日拆借资金 10,000,000.00 元,当日归还,支付利息 25,000.00 元;2015
年 9 月 7 日拆借资金 20,000,000.00 元,2015 年 9 月 21 日归还,支付
利息 600,000.00 元;2015 年 9 月 21 日拆借资金 15,000,000.00 元,2015
年 9 月 28 日归还,支付利息 300,000.00 元;上述利息在母公司作为“其
他应收款”列报,合并报表作为“其他应付款”列报。
5、未确认多名高管及员工工资及绩效。
2015 年末,本公司将多名高管及员工的工资及绩效以借款方式列
示于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为 2,391,781.00 元。
6、个别内部收入与费用未抵销。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
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贵金属市场行情咨询协议》,约定北京银新投资
有限公司向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贵金属行情分析咨
询服务,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受北京银新投资有限
公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发生贵金属交易,需按贵金属交易收入 0.63%支
付咨询费用给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2015 年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确
认咨询服务收入 4,563,106.80 元,同时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
公司确认管理费用 4,563,106.80 元。本公司未将上述收入与费用抵销。
7、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2015 年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银新”)与合作方对外投资新设了 3 家公司,其中设立合伙基金公司
2 家、设立租赁公司 1 家。北京银新公司认缴出资额分别为 1.35 亿元、
1.3 亿元、1.8 亿元,占各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比例分别为 13.5%,20%,
18%。2015 年 12 月 30 日,北京银新以资金往来名义分别拨付了 1.35
亿元、1.3 亿元、1.2 亿元,收款账户为上述 3 家公司的合伙人之一,而
后 2016 年 1 月 26 日,此三家公司又将款项转回北京银新账户,接着当
天北京银新将上述款项转入相关拟设立的基金公司和租赁公司的银行账
户,上述投资款本公司暂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
(二)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项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其他应收款 674,307,124.87 -402,952,381.00 271,354,743.87
流动资产 2,974,137,421.91 -402,952,381.00 2,571,185,040.9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85,000,000.00 385,000,000.00
资产总额 3,825,203,317.15 -17,952,381.00 3,807,250,936.15
其他应付款 607,843,004.48 1,725,000.00 609,568,004.48
流动负债 2,390,085,093.40 1,725,000.00 2,391,810,093.40
负债总额 2,390,085,093.40 1,725,000.00 2,391,810,093.40
未分配利润 72,411,401.86 -19,677,381.00 52,734,020.86
所有者权益 1,435,118,223.75 -19,677,381.00 1,415,440,842.7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3,825,203,317.15 -17,952,381.00 3,807,250,936.15
2、对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项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营业收入 1,120,712,736.91 -4,563,106.80 1,116,149,630.11
管理费用 36,463,403.10 -2,171,325.80 34,292,077.30
财务费用 91,991,899.78 17,285,600.00 109,277,499.78
净利润 2,267,508.80 -19,677,381.00 -17,409,872.20
3、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项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其他应收款 709,189,748.79 -18,058,796.00 691,130,952.79
未分配利润 -131,782,719.80 -18,058,796.00 -149,841,515.80
流动资产 1,000,900,512.95 -18,058,796.00 982,841,716.95
资产总额 2,455,220,428.88 -18,058,796.00 2,437,161,632.88
所有者权益 1,172,498,477.90 -18,058,796.00 1,154,439,681.9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2,455,220,428.88 -18,058,796.00 2,437,161,632.88
4、对母公司利润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项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管理费用 6,980,393.03 773,196.00 7,753,589.03
财务费用 54,927,553.78 17,285,600.00 72,213,153.78
净利润 -63,371,931.17 -18,058,796.00 -81,430,727.17
二、会计披露错误更正
本公司在 2015 年财务报表附注第十节十二、1、(二)披露: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
9,000.00 万元。现更正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连云港市丽
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 10,000.00 万元。
三、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2016 年 7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经过现场检查后向
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的决定》(2016)号,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查并
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对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随后,
公司委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审计,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收到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会计差错
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二)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三)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 2015 年度出现的会计差错主要系公
司财务人员疏忽及内控不完善所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根据有关会计准
则和制度的规定地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的规定。同意对公司 2015 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 2015 年
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