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就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徐爱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被提名人履历等材料,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未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文山 李北伟 李传荣 201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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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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