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经
过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
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
见:
为满足公司扩大产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及保证公
司经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公司经营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公司控股股东郭
松森先生拟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控股股
东股权质押购回利率5.5%确定为本次借款利率。
我们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借款利率合理、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公司控股股
东郭松森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可以满足公司扩大产业规模及生产经营所需资
金,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
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决
定提名万寿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补足因贾艳女士辞职产生的缺额。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仔细查阅拟任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个人简历,
拟任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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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艳 佟桂萱
2016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