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22日上午11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人,所持股份为16306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1000000股的50.799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李新海先生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棉花委托代销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股数1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修订"大股东与公司员工福利合同"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股数1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同意1630656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议案》
(同意1630656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邀请了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决议公告。
(二)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