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青岛海 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议案 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前获悉并认可本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可以充分利用关 联方的优势资源,促进本公司相关业务的有效开展,未发现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 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变更董秘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情形, 同意本议案。 (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子学(签字): 刘 坚(签字): 刘志远(签字): 2016 年 11 月 17 日
海信电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6-11-18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