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3)会议地点: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朱郁健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52,670,7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5.5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52,328,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49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4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如下表决:
1、审议通过了《金融资产管理制度》;
同意 352,385,3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1%;反对
28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关联股东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0,000,000 股,为本次
投资事项共同方瑞华创业控股股东且为共同投资方,作为本议案关联人,在本议
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同意 282,385,3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90%;反对
28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39,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291%;反对
28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7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352,385,3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1%;反对
28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中贵、黄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