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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6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6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
息披露渠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
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
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五条 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
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需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必须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
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网站上披露。公司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
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九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大会决议;
       5、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6、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7、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重大诉讼或仲裁;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 回购股份;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 《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十二条第5、6、7项所述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第5、7项所述重大事项,或者发生与公
司的关联人进行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各类交易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比照《上市规
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参见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的相关文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告事宜、组织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培训工
作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和管理。
    公司董秘办具体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联系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公
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草拟信息披露文稿,
草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接待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
    公司为公司董秘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董秘办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裁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董事会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
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
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秘办通报有关公司财务、对外投资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监事会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督促本部门、本公
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定期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秘办通报信
息。
       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事件时,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按以下时
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秘办报告:
       (1)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2)与该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3)与该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解除
时;
       (4)该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5)该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按董事会秘书、公司董秘办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秘办,履行或者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监事会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1)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1)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临时报告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
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的且无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的临时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
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审核签字;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授权人审
核签字;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大众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之前,文稿需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并签字。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应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组织安
排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内部通报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公司董秘办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规定事件而未报告或提供虚假、重
大遗漏报告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漏公
司机密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按本制度报告、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
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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