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5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1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15:00至2016年11月15日15:00。
3、召开地点:中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泰路1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苏伟国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概无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的股份,并无任何股东须就本次
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回避表决。
1、股东实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持有
和代表的股份105,985,31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873,370,000股的12.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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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代表4名,持有和代表的股份
81,883,0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37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7名,持有
和代表的股份24,102,2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597%。
2、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其中含H股股东)出席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持有和代表股份24,490,469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2.8041%。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持有和代表股份388,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持有和代表股份24,102,2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597%。
3、类别股东出席情况:
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A股股东(代理人)代表30名,持有和代表股
份105,679,3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1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代理人)代
表1名,持有和代表股份30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委派专人作为本次会议点票
监察人。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出售东北电气(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统计如下:
项 目 持有和代表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股份(股) (%) (%) (%)
与会全体股东 105,985,319 105,869,519 99.8907 115,800 0.1093 0
与会H股股东 306,000 306,000 100 0 0 0
与会A股股东 105,679,319 105,563,519 99.8904 115,800 0.1096 0
与会中小股东 24,490,469 24,374,669 99.5272 115,800 0.47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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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的表决结果:赞成票代表股数105,869,519股 ,占实际出席会议股
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5,985,319股的99.8907%;反对票代
表股数115,800股,占实际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5,985,319股的0.1093%;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实际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5,985,319股的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仇辉、马云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投票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投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所有议案的原本。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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