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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6]26 号)《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治理问题。
    一、2016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公告,2015 年 11 月 16 日,你公司子公司陕西
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开具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为关联
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兑人为你公司。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你公司公告该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
过。
    二、2016 年 6 月 8 日你公司公告,2015 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王涛的 3500
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你公司公告该事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2016 年 9 月 27 日你公司公告,你公司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7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你公司公告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2016 年 9 月 30 日你公司公告,你公司为陕西华泽新增 5 亿元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该笔担保金额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该担保还属于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你公司公告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
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均属于应由
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
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公司将针对四川监管局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要求,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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