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前锋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四)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5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 票 , 公 司 诉 与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福 田 支 行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将 于 2017年
         1月11日9时30分开庭审理。
    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后因被告对本案提出
管辖异议,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
号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 票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 传票主要内容:
       被传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传事由:开庭审理
      案号:(2016)粤 03 民初 2318 号
      应到时间:2017 年 1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应到地点:第二十二庭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诉讼请求:
    判 令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的 经 济 损 失 人 民 币 60200000 元 及 利 息 。
事实与理由:
    2003 年 , 案 外 人 洛 阳 市 证 券 公 司 ( 下 称 洛 阳 证 券 或 五 洲 证 券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增 至 人 民 币
5.12 亿 元 , 并 更 名 为 五 洲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包 括 原 告 成 都 前 锋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下 称 前 锋 公 司 )在 内 的 8 家 单 位 被 核 准 为 五 洲 证 券
的 新 增 资 股 东 , 其 中 前 锋 公 司 的 出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8700 万 元 。
     2004 年 2 月 ,洛 阳 证 券 因 增 资 扩 股 需 要 ,在 被 告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福 田 支 行 ( 下 称 福 田 支 行 ) 处 开 立 了
102061591010000026 账 户 ( 下 称 验 资 户 ) 用 于 收 缴 新 增 股 东 的 出
资款。
     2004 年 3 月 3 日 、3 月 5 日 ,前 锋 公 司 分 两 笔 银 行 汇 款 向 验 资
户 汇 入 出 资 款 共 计 人 民 币 8700 万 元 ( 证 据 1、 2)。
     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称河南监管局)
“ 证 监 发 〔 2005〕 153 号 ” 调 查 报 告 ( 下 称 调 查 报 告 ) 证 实 , 前 锋
公 司 汇 入 验 资 户 的 8700 万 元 出 资 款 , 分 别 于 2004 年 3 月 4 日 、 3
月 5 日 ,被 洛 阳 证 券 与 福 田 支 行 非 法 转 出 验 资 户 ,直 接 挪 至 福 田 支
行 控 制 的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2340203 保 证 金 账 户 ( 证 据 3)。
     调 查 报 告 还 证 实 , 2004 年 3 月 2 日 至 同 年 3 月 15 日 间 , 五 洲
证 券 的 各 新 增 资 股 东 向 验 资 户 汇 入 的 增 资 款 ,全 部 被 非 法 转 出 验 资
户 ,其 中 绝 大 部 分 被 非 法 挪 至 福 田 支 行 的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2340203 和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2340299 保 证 金 账 户 中 ,“ 用 于 福 田 支 行 为 深 圳 市 中
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
证或申请半年期贷款”的资金质押担保。
     2004 年 3 月 15 日 和 同 年 3 月 16 日 ,福 田 支 行 为 掩 盖 其 将 五 洲
证 券 的 各 新 增 资 股 东 的 出 资 款 非 法 转 出 验 资 户 挪 至 该 行 2340203、
2340299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事 实 ,在 出 具 给 武 汉 众 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银
行 询 证 函 中 ( 证 据 4), 作 出 虚 假 证 明 , 伪 称 前 锋 公 司 及 其 它 股 东
的出资款仍在该验资户中。
     2004 年 6 月 7 日 ,在 河 南 监 管 局 依 法 对 五 洲 证 券 增 资 资 金 是 否
到 位 进 行 行 政 审 查 时 ,福 田 支 行 又 作 虚 假 证 明 ,伪 称 洛 阳 证 券 在 验
资 户 增 资 扩 股 资 金 到 位 人 民 币 430350000.00 元 , 且 “ 洛 阳 证 券 公
司 在 我 行 尚 未 开 立 客 户 账 户 ,不 存 在 担 保 抵 押 情 况 ,公 司 处 在 增 资
注 册 过 程 ,以 上 我 行 已 给 予 冻 结 ” ,欺 骗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后 经 河 南
监 管 局 调 查 查 明 :“ 2004 年 6 月 5 日 ,广 发 验 资 户 余 额 仅 为 33,673
元 ” ( 调 查 报 告 第 5 页 第 8 行 )。
     2010 年 12 月 27 日 ,五 洲 证 券 在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前 锋 公
司 和 福 田 支 行 提 起 的 诉 讼 中 称 :在 验 资 当 日 前 锋 公 司 的 验 资 款 已 经
流 出 026 验 资 户 , 前 锋 公 司 构 成 不 实 出 资 , 应 履 行 8700 万 元 的 出
资 义 务 ;福 田 支 行 在 验 资 过 程 中 出 具 虚 假 的 资 金 证 明 ,应 在 虚 假 资
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五洲证券撤回对福田支行的起诉。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1)豫 法 民 二 初 字 第 7 号 判 决 ,判 决
前 锋 公 司 应 支 付 8700 万 出 资 款 及 相 应 利 息 。 前 锋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该 案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作 出 ( 2014 ) 民 二 终 字 第
22 号 判 决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见 证 据 6、 7)。
      2015 年 2 月 ,前 锋 公 司 收 到 五 洲 证 券《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书 》,通
知五洲证券已将前述生效判决项下的债权本息转让给北京协信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协 信 公 司 )。
      2016 年 2 月 , 前 锋 公 司 与 协 信 公 司 经 协 商 , 达 成 《 债 权 清 偿
协 议 书 》,确 认 协 信 公 司 对 前 锋 公 司 的 具 体 债 权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7400
万 元 。 协 信 公 司 同 意 前 锋 公 司 在 向 其 清 偿 人 民 币 6000 万 元 后 , 放
弃 其 余 11400 万 元 的 债 权 。前 锋 公 司 已 开 始 履 行《 债 权 清 偿 协 议 书 》
的 债 务 清 偿 义 务 ( 证 据 8、 9、 10)。
      前 锋 公 司 认 为 ,福 田 支 行 与 洛 阳 证 券 恶 意 配 合 ,故 意 违 反《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验资帐户“只收不
付 ” 的 管 理 规 定 , 违 规 将 前 锋 公 司 注 入 的 人 民 币 8700 万 元 出 资 款
转 出 验 资 户 ,并 挪 至 福 田 支 行 处 的 2340203 保 证 金 账 户 ,用 于 福 田
支行为其客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或申请半年期贷款的资
金 质 押 担 保 ,从 中 图 利 。福 田 支 行 的 侵 权 行 为 ,是 前 锋 公 司 注 入 验
资 户 的 人 民 币 8700 万 元 出 资 款 能 够 被 违 法 转 出 验 资 户 , 并 导 致 前
锋 公 司 无 辜 被 法 院 判 决 承 担 再 次 出 资 责 任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后 果 的 决
定性因素。
       综 上 ,前 锋 公 司 合 法 财 产 权 益 受 福 田 支 行 的 侵 权 行 为 所 侵 害 ,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福 田 支 行 应 予 赔 偿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三 条 、第 六 条 、第 八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六 )
项 的 规 定 ,向 贵 院 提 出 本 案 诉 讼 请 求 ,请 予 以 采 纳 ,以 维 护 前 锋 公
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本案有关情况
    (一)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决定立案审理。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临 2016-022 号《关于诉讼
的公告》。
    (二)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6 年 8 月 9 日 09 时 00 分开庭审理。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临 2016-032 号《关于公
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
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一)》。
     (三)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9
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已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需对该管辖异
议依法进行审查、裁定,故先电话通知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予以改期,具体时
间将另行通知。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16年8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38号《关于公司
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
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二)》。
   (四)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
民初13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福田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1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4号《关于公司诉
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
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三)》。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
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2016)粤 03 民初 2318 号】;
    二、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