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厦
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张和平、贺静颖、龚红鹰、吴明贵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聘任高级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相
关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经审查上述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和身体状况等,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聘任张和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贺静颖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龚红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吴明贵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郭光、高晶、黄炳艺
2016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