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1、2015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江苏
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鹿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江
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鹿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3、210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江
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4、201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5、201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江
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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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15年1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确定以2015年11月4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
象授予462.06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6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0月28日作为股
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决定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72.66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1、回购数量
公司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陈浩等 5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4.68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 5 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回购股份数量(股)
陈浩 20,000.00
贾兵 13,400.00
周玲 13,400.00
陆德斌 560,000.00
纪红 240,000.00
合计 846,8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894,188,604 股变更为 893,341,804
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88 元/股,
由于公司 2016 年 6 月实施 2015 年权益分配方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陈浩等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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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持有限制性股票 84.68 万股,本次回购价格为 2.89 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
款共计人民币 244.7252 万元。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
事宜。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3,986,582 -846,800 173,139,782
无限售条件股份 720,202,022 0 720,202,022
合计 894,188,604 -846,800 893,341,804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部分激励对象陈浩等 5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
(草案修订稿)中“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第十四章,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将原激励对象陈浩等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股份全部 84.6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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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 5
人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全部 84.6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
事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
下:
鉴于公司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陈浩等 5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4.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89 元/股。本公司监事会同意将上述 5 人共
计限制性股票 84.68 万股进行回购并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鹿港文化本次解锁
及回购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
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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