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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九生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5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6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
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七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进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参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事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本章前述规定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制度
 规定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
 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
 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
 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
 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
     3、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8、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
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示且不需
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六)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
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
点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
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
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公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
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
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所披露的数据真 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参见第六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
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
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
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章   信息披露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为强化信息披露工作,适应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环境,公司成立信
息披露委员会。信息披露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
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分管业务及资产的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及内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
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
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
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
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
临时会议。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信息
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公司
内部网域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
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
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
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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