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通知已于2016年11月04日以邮件形式告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下午
14:00在公司十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
董事8人(均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马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
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拟对注册资本修改如下:
变更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407.6504 万元。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86.7926 万元。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
款也作相应修改,相关《公司章程修正案》请见附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提请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详见请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407.6504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86.7926
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407.6504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986.7926 万
每股面值为 1 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
累积投票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届董事会任职期间,改选(包括免职、增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更换等情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董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会人数的 1/3。但在此期间,因董事辞职、依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法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的人数之和超过前述比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例的情形除外。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选人也可以由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份的股东提名。
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 候选人。
也可以由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
东提名。 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
人。 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
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 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 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
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
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的建议;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