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
度、授权日期、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炜 赵国栋 陈赛芝
2016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