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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与中广核签订宁德核电厂二期工程5、6号机组反应堆冷却剂管道供应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与中广核签订宁德核电厂二期工程 5、6 号机组反应堆
                         冷却剂管道供应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公告了《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投标中广核宁德二期(华龙一号)5、6 号机组
反应堆冷却剂管道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65);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告了《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广核宁德二期(华龙一号)5、6
号机组反应堆冷却剂管道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
    公司于近日收到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烟台台海核电”、“供应方”)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
“购买方”)签订的《宁德核电厂二期工程 5、6 号机组反应堆冷却剂管道供应
合同》。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所有合同义务之日止。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类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映坚
    注册资本:1286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力设备和材料的购销
(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房屋出租。核电、常规电力、热力、
燃气、港口、公路、水利、给排水及民用建筑工程的承包、管理、咨询、监理;
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咨询;工程建筑项目招标代理;建筑工程施工(凭建筑资质
证书经营);工程设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境
外投资及对外工程承包。
    注册地: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监督的特大型清洁能源企业。中广核作为中国广核集团的主要成员企业,是我
国第一家专业化的核电工程管理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范围:宁德核电厂二期工程 5、6 号机组反应堆冷却剂管道。
    2.交易价格:人民币 24,988 万元。
    3.支付方式:购买方原则上应自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之日起
四十二日内付款,周二和周四为购买方集中支付日。如果付款日为非集中支付日
或节假日,则付款日顺延至下一个集中支付日。如果购买方认为供应方提交的支
付文件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对要求支付的金额有异议,则购买方应自收到支付文件
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供应方,并说明理由。供应方应及时响应,付款期限自
购买方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支付文件或双方就支付金额达成一致之日起重新计
算。
    合同以人民币为支付币种。购买方有权选择商业汇票、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
支付合同款项。
    4.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5.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所有合同义务之日止。
    6.违约责任:
       供应方违约
    在不妨碍购买方的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供应方未能勤勉、及
时地履行本合同,或者拒绝遵守或因疏忽未能遵守购买方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发出
的任何合理书面指令,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购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
要求其纠正相关行为。
    如果发生上述怠于履行,疏忽或违约的情况,供应方未能自收到购买方按照
合同规定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内遵照该通知执行补救行为,或者未能在合
理时间内完成补救,则购买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或解除该书面通知所述的全部
或部分工作。
    如果供应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购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要求供
应方承担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有生产该类产品的生产资质、证书、专业技术及人员,公司产能完
全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合同所需资金除合同预付款外,其余所需流动资金由公司
自筹。
    2.本次签订的合同总金额 24,988 万元人民币,约占公司 2015 年度营业总
收入的 54.27%。随着合同的执行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
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约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治、经济等
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 备查文件:烟台台海核电与中广核签订的《宁德核电厂二期工程 5、6 号
机组反应堆冷却剂管道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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