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11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爱平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所持股份 99,848,8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
所持股份 99,847,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73%;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 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2)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9,848,8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钱伯明律师、袁仕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