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董事长所涉 及的有关问题,在参加会议且查阅了相关简历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 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该董事的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中关于任职资格的情形,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二、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经了解,该董事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和职业素质,上述选举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杨勇 聂长海 201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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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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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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