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孙公司岳普湖瑞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
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我们核查,本次为全资孙公司岳普湖瑞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担
保额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其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可有效拓展岳普湖瑞城的
融资渠道,调整岳普湖瑞城的债务结构,对岳普湖瑞城未来的经营投资具有良好
的促进作用。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
涉及设备迁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会影响岳普湖瑞城的生产及业务
的正常开展。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岳普湖瑞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及对其提供担保。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对
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我们核查,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
额为人民币 2200 万元,其融资租赁业务可有效拓展陕西拓日的融资渠道,调整
陕西拓日的债务结构,对陕西拓日未来的经营投资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次交
易不影响公司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涉及设备迁移、人员
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会影响陕西拓日的生产及业务的正常开展。我们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对其提供担
保。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