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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08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函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联通大厦七楼                        邮编:519015
      网址:www.platolaw.com               E-mail:platolaw@126.com
          电话:0756-3837387              传真:0756-3837667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函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力电器)的委托,指派本所邵长富、王振兴等律师担任格力电器的
常年法律顾问。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7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事宜,
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格力电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相关决议表决结果显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审议通过,但与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 9 项议案未获通过,同时议案
1、7、8、15、18 和 19 等六项涉及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也未
通过。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下发关注函,“鉴于
议案 1、7、8、15、18 和 19 未获通过,请你公司明确说明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相关议案整体上是否认定为通过,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是否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二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函
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法律顾问、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以及
为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格力电器向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隆)
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珠海银隆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
象募集配套资金的项目,我们作为格力电器的常年法律顾问,对此项
目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我们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未完全满
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因此,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表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整体
上未通过。
       本回复函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函》之签字页)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邵长富
                                                               经办律师:王振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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