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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08
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
                   股票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激励范围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激励范围合法、
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锁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竞争力,
充分调动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
现可持续发展。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   虎   钟瑞明   杨春锦   余海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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