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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福建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7%股权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08
关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福建信
 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7%股权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6)福衡律非讼第 036 号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拟转让子公司福建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信禾公
司)57%股权,就该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的依据及合规性以及贵
公司拟向信禾公司提高财务资助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等事项,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进行
核查并发表意见。贵司提供下列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转让子公司福建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7%股权的公
告》;
     3、《关于为福建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
告》;
     4、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 转 让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福建信
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 东 全 部 权 益 评估报告书》(闽联合中和评
报字(2016)第1165号);
     5、《福 建 漳 州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福
建 信 禾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评 估 说 明 》( 闽
联合中和评报字(2016)第1165号);
     6、《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6)审字 H-028 号);
     7、《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
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贵公司拟转让子公司信禾公司 57%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
     1.贵公司目前直接持有信禾公司 70%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漳州
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宝地产”)持有 30%股权,
合计持有信禾公司 100%股权。
     2.贵公司与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江集团”)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信禾公司 45%股权以评估后的价值人民币
19,715.49 万元转让给九龙江集团;与漳州市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通发地产”)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信禾公司 12%
股权以评估后的价值人民币 5,257.46 万元转让给通发地产。转让后,
贵公司直接持有信禾公司 13%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欣宝地产持有
信禾公司 30%股权,合计持有 43%股权,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 九龙江集团、通发地产、贵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
公司及贵公司均为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0.1.1
及第 10.1.2 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
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市公
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0.1.3 规
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
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0.1.4 规
定,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
规则 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0.1.5 规
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5、贵公司控股股东为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 3 点已述
九龙江集团、通发地产、贵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及贵
公司均为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同时不存在九龙江集团或通发地
产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担任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
规定,九龙江集团、通发地产与贵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6、本次股权交易事项,贵公司对所 涉 及 的 信禾公司股 东 全 部
权 益 进 行 了 评估,根据评估价进行转让,依法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作出决议,并依法进行了相关公告,现尚需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及提交
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据此,贵司本次转让信禾公司 57%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二、贵公司拟向信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问题。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
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2、如前所述,在贵公司转让信禾公司 57%股权后,贵公司合计
持有信禾公司 43%股权,信禾公司成为贵公司的参股公司,但信禾公
司非贵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是贵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的关联方。
    3、因项目开发需要,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规定,在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拟
在财务资助额度内与九龙江集团、通发地产按股比提供同比例借款给
信禾公司,系属于向信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有关规定。
    据此,贵公司拟向信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构成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此意见。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律师:詹俊忠、吕子雄
    201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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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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