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2016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的《收益凭
证业务协议(柜台市场版)》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159 期收益凭证(沪深 300 指
数挂钩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4.44%)购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159 期沪深 300 指数挂钩本金保障
型浮动收益凭证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
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
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 22,000 万元(含未到期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的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购买商
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
效期内滚动使用。上述额度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递减。
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不超过十
二个月的理财产品,产品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且须提供保本承诺或保本回购协
议。同时,投资品种不得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
资品种。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进行,必须通过专用投资理财
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该项决议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合同文件。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
收益率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 2016 年度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短期
理财业务事项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29 日、4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中信证券安泰回报系列 159 期沪深 300 指数挂钩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理
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标的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159 期收益凭证(沪深 300 指数挂钩本金保
障型浮动收益凭证)(SP5387)
2、、发行主体/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额:8,000 万元
4、份额面值:1 元/份
5、产品期限:104 天
6、产品类型:沪深 300 指数挂钩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
7、募集期限:2016 年 11 月 2 日 9:00 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 14:00
8、预约认购日:2016 年 11 月 2 日
9、起始日:2016 年 11 月 3 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实
际起始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10、到期日:2017 年 2 月 15 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实
际到期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11、期初观察日:2016 年 11 月 3 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
实际期初观察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12、期末观察日:2017 年 2 月 10 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
实际期末观察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13、期间申购/赎回:本期收益凭证到期日前,投资人不得向中信证券申购或赎回收益凭证份额。
14、凭证转让:本期收益凭证存续期间,投资者不得转让收益凭证。
15、计算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挂钩标的:沪深 300 指数(000300.SH)
17、收盘价格:挂钩标的收盘价格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
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盘价为准。沪深 300 指数的证券代码为“000300”。
18、期初价格:挂钩标的在期初观察日的收盘价格,具体以计算机构确定数值为准。
19、期末价格:挂钩标的在期末观察日的收盘价格,具体以计算机构确定数值为准。
20、挂钩标的观察收益率:挂钩标的观察收益率 = 期末价格÷期初价格–1
21、凭证约定收益率(年化):若挂钩标的观察收益率大于 0%,则凭证约定收益率(年化)=0.1%
+ Min(挂钩标的观察收益率,10%)× 90%;否则,凭证约定收益率(年化)=0.1%
22、到期日份额价值:在本期收益凭证的到期日,每份额收益凭证的价值=份额面值×(1+凭证
约定收益率×凭证存续期限/365),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具体以计算机构确定数值为准。
23、到期兑付金额:投资者持有收益凭证份额至到期日可获得的到期兑付金额 = 到期日份额价
值×凭证份额,四舍五入精确至 0.01 元,具体以计算机构确定数值为准。中信证券在本期收益凭证
到期日后 3 个营业日内将凭证到期兑付金额划转至投资者柜台市场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24、风险揭示:
(1)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本期收益凭证的产品说明书、《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协议(柜台市场版)》约定的可能影响本期收益凭证正常运作的情况,
中信证券有权停止发行本期收益凭证,投资者将无法在约定的募集期内预约认购本期收益凭证。
(2)政策风险:本期收益凭证是根据当前的政策、法律法规设计的。如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期收益凭证的认购、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导致本期收益凭证
投资收益降低。
(3)市场风险:本期收益凭证将面临沪深 300 指数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即投资者投资本期收
益凭证的收益与沪深 300 指数相关。投资者需对沪深 300 指数有自身判断并能承担指数波动带来的收
益波动风险。
(4)流动性风险:本期收益凭证不对投资人提供提前终止权,将导致投资人面临需要资金时不
能按需变现的风险。
(5)信息传递风险:中信证券按照本期收益凭证的产品说明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
证业务协议(柜台市场版)》约定有关“信息披露”部分的约定,发布发行人和本期收益凭证的相关
信息。如投资者在认购收益凭证时登记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且未及时告知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
致中信证券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6)募集失败风险:收益凭证募集期结束后,中信证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协议(柜台市场版)》、本期收益凭证的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确定本期收益凭证
是否成立。如不能成立,即募集失败,投资者的收益凭证预约认购金额将于原定起始日后的 2 个营业
日内解除冻结。
(7)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本期收益
凭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
(8)电子合同风险:若投资者采用签订电子合同方式认购本期收益凭证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
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投资者凭交易密码登录中信证券金融终端进行交易,投资
者通过交易密码登录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投资者设置交易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
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投资者账户,给投资者造成潜在损失。
(9)本期收益凭证投资风险:本期收益凭证为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收益凭证的收益挂钩
于[沪深 300 指数],一旦存续期内的[沪深 300 指数]欠佳,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将会受到影响,投资人
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收益凭证业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一)收益凭证或产品:指乙方通过其柜台市场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约定本金和
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乙方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协议(柜台
市场版)》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将在本协议项下,分期发行收益凭证,每期收益凭
证的具体条款通过当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进行约定。
(二)收益凭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收益凭证的份额化单位。
(三)《业务协议》或本协议:指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协议(柜台市场版)》
及乙方对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四)《产品说明书》:指某一特定期次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及乙方
对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五)完整合同/产品合同/认购协议:针对甲方认购乙方发行的某一期次收益凭证,本协议、《产
品说明书》以及甲方通过柜台市场账户购买收益凭证形成的电子交易数据记录等业务凭证构成甲方认
购乙方发行的该期次收益凭证的完整合同/产品合同/认购协议。
(六)登记账户:指乙方为合格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该投资者因认购、转让、申购、赎回等引起的
收益凭证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七)理财资产账户:指乙方为合格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该投资者因认购、转让、申购、赎回等引
起的理财资金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八)柜台市场账户: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上的登记账户与理财资产账户。
(九)收益凭证起始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特定期次收益凭证条款生效正式运作的日
期,具体以该期次产品说明书规定为准。
(十)募集期:指乙方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特定期次收益凭证起始日之前接受投资者预
约认购申请的时间。募集期开始日指预约认购期开始日,募集期结束日指预约认购期结束日。
(十一)预约认购:指在特定期次收益凭证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规定
条件向乙方申请购买收益凭证份额的要约行为。预约认购期结束后,乙方将甲方的预约认购转为正式
认购,之后为甲方办理增加收益凭证份额的登记手续。
(十二)申购:指自特定期次收益凭证起始日起,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申购日期
和条件,投资者向乙方申请购买收益凭证份额的行为。
(十三)赎回:指自特定期次收益凭证起始日起,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日期
和条件,投资者向乙方申请赎回收益凭证份额的行为。
(十四)交易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五)元:指人民币元。
(十六)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十七)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疫情、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黑客攻击、电脑系统
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二条 协议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合格投资者通过乙方柜台市场投资收益凭证的情形。
(二)甲方首次通过乙方柜台市场账户投资收益凭证的,应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
另有约定或《产品说明书》明确排除本协议的适用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通过柜台市场账户投资、
参与收益凭证全部交易的均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等级
(一)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在购买特定收益凭证时还应与乙方签署对应期次收益凭证的《产
品说明书》,按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规定购买收益凭证。
(二)《产品说明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三)甲方购买多期次收益凭证时,每一期次收益凭证的完整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
他期次收益凭证的完整合同。甲方不得以某一期次完整合同的效力、履行来对其他期次完整合同的效
力、履行提出质疑或抗辩。尽管前述约定,双方确认此约定不得影响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
同期次收益凭证项下的支付义务与甲方的其他支付义务行使法定或约定抵销权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甲方作出以下声明与保证:
(一)若甲方为自然人投资者
1、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本人合法所有的资金购买收益凭证;2、甲方为港、澳、台人
士或外籍人士的,其购买收益凭证的资质及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3、甲方已如
实向乙方披露其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及相关信息,并已签署、确认收益凭证客户风险等级测评、风险揭
示书;如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承
受能力持续评估;4、甲方清楚知晓、接受并承诺遵守收益凭证的法律文件,对其条款内容不存在任
何疑问或异议,清楚了解所购买收益凭证的收益类型、适用客户风险承受水平、流动性、主要风险等
内容,完全知晓收益凭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这些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
析和预测(若涉及)仅供参考,甲方充分理解该等市场分析和预测(若涉及)不构成乙方对收益凭证
保本保收益的任何承诺,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甲方自己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
担;5、甲方承诺其投资收益凭证不违反任何反洗钱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若甲方为机构法人投资者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据法律法
规投资收益凭证的资格;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愿,甲方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
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
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甲
方用于购买收益凭证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并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该资金可合法地
投资于收益凭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4、甲方已如实、完整向乙方披露其风险承受能力状
况及相关信息,并已签署、确认收益凭证客户风险等级测评、风险揭示书;如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5、甲方授权签字人已得到
签署收益凭证法律文件的充分有效授权。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已
详细阅读本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收益凭证法律文件,清楚知晓、接受并承诺遵守收益凭证法律文
件,对其条款内容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清楚了解所购买收益凭证的收益类型、适用客户风险承受
水平、流动性、主要风险等内容,完全知晓收益凭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甲方愿意并能够承担这些
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若涉及)仅供参考,甲方充分理解该等市场分析和预测(若
涉及)不构成乙方对收益凭证保本保收益的任何承诺,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甲方自己的判断,
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6、甲方承诺其投资收益凭证不违反任何反洗钱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发行收益
凭证的情形。
(二)乙方承诺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品说明书》
与《业务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
(三)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通过柜台市场账户参与收益凭证的相关交易提供必要服务。
第六条 风险提示
(一)乙方发行的收益凭证并非存款,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不同的期限、结构、收益和风
险特征。投资收益凭证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产品说明书》。
甲方在购买收益凭证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与该收益凭证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的详细条款
及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甲方已知悉收益凭证产品类型,充分了解产品对应的风险收益特征:
1、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具有投资风险,不应视为一般储蓄存款产品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充分
理解产品风险,谨慎投资。2、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全部本金可能会
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3、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
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收益凭证投资收益的任何承诺
或保证,收益结构相同的同类收益凭证既往的业绩或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业绩或收益率。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收益凭证法律文件的约定获取相应的资金支付。2、甲方有权充分了解收益凭证
法律文件的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有权依据收益凭证法律文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3、甲方有
义务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购买收益凭证的行为及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
4、甲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如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因甲方未及时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联
系或通知方式联系甲方,其中对其代理人的通知视为对甲方的通知。5、甲方有义务在其柜台市场理
财资产账户中预留足额的认/申购资金,并按照收益凭证法律文件办理认/申购、赎回等操作,缴纳认
/申购、赎回收益凭证的资金和费用等款项。如因甲方理财资产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
不动户、变更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款项不能从其理财资产账户足额划转的,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无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签署或确认本协议并购买收益凭证,即表示乙方有权从甲方柜台市场理财资产账户扣划
本协议项下收益凭证相应认/申购资金和费用等款项。2、乙方有权依据收益凭证法律文件决定收益凭
证本金和收益分配方案;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销售费、托管费、转让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
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产品说明书》。3、乙方依约定将收益凭证的本金及收益划入甲方柜台
市场理财资产账户(以乙方在划入前收到的甲方最后一次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所办理的变更手续中指定
的理财资产账户为准)后,即视为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若甲方柜台市场理财资产账户变更或异常,
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资金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甲
方承担全部责任。4、乙方有义务根据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确保收益凭证按照完整合同/认购协
议的约定兑付,维护甲方利益。收益凭证产品以乙方的信用发行,属于乙方的债务,清偿顺序与乙方
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保持一致。5、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规定在指定渠
道披露收益凭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收益凭证预约认购
(一)投资者首次认购中信证券发行的收益凭证,需在收益凭证募集期结束日提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到中信证券的营业部网点办理中信证券柜台市场的开户手续,并开通投资收益凭证的功能。
投资者非首次投资收益凭证,可在收益凭证募集期限内凭客户号或资金账号以及交易密码登陆到
中信证券金融交易终端直接预约认购收益凭证。
(二)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根据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
收益凭证风险等级匹配情况受理甲方的预约认购。若《产品说明书》中无其他特殊规定,甲方可以通
过其柜台市场登记账户与柜台市场理财资产账户在募集期预约认购时间段内,通过中信证券柜台金融
终端选择拟预约认购的收益凭证,向乙方提交预约认购金额,并按照乙方提供的份额面值与发行价格
进行预约认购。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正常
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
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三)甲方按金额预约认购乙方发行的收益凭证。甲方应按《产品说明书》列明的预约认购起点
金额和预约认购递增金额预约认购乙方发行的收益凭证。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结束后,乙方统一将合
格投资者预约认购转化为正式认购,正式认购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
的除外。
(四)甲方向乙方提交的预约认购委托的行为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的收益凭证产品,甲
方认购成功数额以预约认购期结束后,乙方将甲方的预约认购转化为正式认购且乙方实际从甲方柜台
市场理财资产账户划转的足额的正式认购资金为准。在预约认购期内,甲方有权利取消预约认购或追
加预约认购。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甲方与其他投资者的总预约认购规模不能超过乙方设置
的凭证发行规模上限。
(五)甲方同意乙方自甲方提交预约认购申请日起按甲方预约认购金额冻结账户内资金。在预约
认购期内,若甲方撤销预约认购,自甲方发出撤销预约认购的指令的 2 个营业日内,乙方应解除对甲
方的资金冻结。
(六)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预约认购期结束后甲方的预约认购转正式认购时,甲方不以
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预约认购申请划转认购资金。因甲方理财资产账户内
的可用余额少于其认购金额、理财资产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
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应按照与收益凭证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费率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与产
品相关的认购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理财资产账户扣划该认购费和其他费用,如因甲方理财
资产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少于其应扣划的认购费和其他费用、理财资产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
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收益凭证风险等级审慎购买收益凭证产品。甲方同意在本
人签署或确认认购委托后,乙方依据约定划款时可不与甲方再次进行确认。甲方认购风险较高或单笔
金额较大的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
第九条 收益凭证的募集失败
在收益凭证的预约认购期内,若发生以下情形: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发行条件未能满足;2、实际募集金额未达到预定规模;3、市场发生较
大波动导致投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或收益凭证发行可能损害全体投资者利益;4、本协议第一条(十
七)中约定的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收益凭证发行不成功;5、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八条(二)的约定提前结束募集,宣布募集失败。乙方宣布收益凭证募集
失败后,甲方预约认购作废,甲方账户内冻结的预约认购资金解冻。
第十条 收益凭证的发行成功
(一)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
情形决定特定收益凭证能否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始日开始运作。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八条(二)
的约定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发行成功的,可视情况调整《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始日。
(二)因实际募集的金额不足或市场出现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波动时,乙方
可顺延起始日,并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始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顺延通知。甲方不同
意顺延起始日的,可在顺延通知列明的预约认购撤销期内与乙方协商办理撤销手续;甲方未办理撤销
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产品顺延起始日。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起始日顺延的,产品到期日
亦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收益凭证的申购和赎回
(一)乙方可根据每期收益凭证产品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若乙方决定受理投
资者的申购,则投资者有权选择是否根据乙方向投资者提供的申购报价进行申购。如收益凭证可以申
购,其申购场所、时间、程序、份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
行。若《产品说明书》中无其他特殊规定,甲方可以通过其柜台市场登记账户与柜台市场理财资产账
户在申购期申购时间段内,通过中信证券柜台金融终端选择拟申购的收益凭证,向乙方提交申购金额,
并按照乙方提供的申购报价进行申购。收益凭证按照金额进行申购,且乙方有权决定收益凭证的申购
价格、最低申购金额要求、以及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的总申购规模上限。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
甲方与其他投资者的总申购规模不能超过乙方设置的总申购规模上限。
(二)乙方可根据每期收益凭证产品的管理需要或市场状况设置产品的封闭期和赎回开放期;如
对处于封闭期内的收益凭证临时开放赎回,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产品说明书》
约定投资者无赎回权或仍处于封闭期内的产品,甲方无权要求赎回。
(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享有产品赎回权的,其赎回的程序、规则、方式、场所、时间、
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和清算规则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若乙方决定受理投资者的赎
回,则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根据乙方向其提供的赎回报价进行赎回。若《产品说明书》中无其他特殊规
定,甲方可以通过其柜台市场登记账户与柜台市场理财资产账户在赎回期赎回时间段内,通过中信证
券柜台金融终端选择拟赎回的收益凭证,向乙方提交赎回份额,并按照乙方提供的赎回报价进行赎回。
收益凭证按照份额进行赎回,且乙方有权决定收益凭证的赎回价格、最低赎回份额要求、以及甲方与
其他投资者的总赎回规模上限。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甲方与其他投资者的总赎回规模不能
超过乙方设置的总赎回规模上限。
(四)若发生《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特殊情况,乙方有权对客户持有的收益凭证份额进行强制
赎回,具体的强制赎回程序、规则、方式、场所、时间、价格计算方法、份额数量、费用费率和清算
规则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甲方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并将通过约定信
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情形;2、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产品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3、因收益凭证挂钩标的发生合并、退市、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或挂钩标
的所在交易场所发生市场中断、交易中断、交易所中断,或因交易对手违约、法规监管变更、不可抗
力等因素造成乙方与发行收益凭证相关的对冲交易中断、对冲成本增加等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乙方
有权暂停或拒绝与申购或赎回相关交易;4、乙方认为申购或赎回有损于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5、不
可抗力;6、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估值
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若《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由乙方提供估值的,乙方应当根据收益凭证的《产
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估值日以及估值的计算方式向甲方提供收益凭证的估值。
第十三条 收益凭证的转让
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若《产品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之间可以转让收益凭证的,接受收益凭证
份额转让的投资者应符合第四条甲方声明与保证中的相关规定,且与乙方签署该期收益凭证对应的完
整合同,并在乙方的营业部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开通收益凭证功能。
投资者转让收益凭证应在有效的交易时间内于中信证券金融终端理财产品转让页面通过协议价
格转让功能完成收益凭证协议价格转让申报。协议转让价格由投资者之间协商达成,协议转让的最低
数量应符合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中相关约定。
中信证券确认投资者发出的有效转让申报当日冻结出让方投资者的转让份额,冻结受让方投资者
对应的资金,并于下一个营业日开始前将资金划拨至出让方投资者的理财资产账户,并为受让方投资
者办理凭证份额的登记。
投资者应根据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中信证券缴纳凭证份额转让手续费,转让手续费不
包含在收益凭证的转让金额中,转让手续费直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理财资产账户中扣除,具体以《产
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凭证登记与结算
如《产品说明书》无特别约定,乙方负责收益凭证的登记和结算。
(一)预约认购
在预约认购期内,甲方可以对收益凭证进行预约认购。在甲方的预约认购日与预约认购期结束日
之间,甲方的预约认购金额处于冻结状态。若甲方选择撤销预约认购,则其冻结的预约认购金额解冻。
预约认购期结束后,乙方将甲方的预约认购转为正式认购,之后甲方冻结的预约认购资金将作为正式
认购资金划往乙方银行账户。预约认购期内冻结的资金以银行活期存款计息。
(二)申购赎回
若《产品说明书》中无其他的特殊规定,甲方于 T 日进行收益凭证的申购操作后,其申购的收益
凭证份额于 T+1 日划入其柜台市场登记账户,其申购的收益凭证份额的对应资金在 T+1 日划出柜台市
场理财资产账户。甲方于 T 日进行收益凭证的赎回操作后,其赎回的收益凭证份额于 T+1 日划出其柜
台市场登记账户,其赎回的收益凭证份额的对应资金在 T+5 日(含)内划入柜台市场理财资产账户。
若《产品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三)收益支付
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若《产品说明书》中有相关的约定,乙方应当根据收益凭证的《产品说明
书》的约定,在收益支付周期内向甲方支付收益。为避免疑义,乙方的收益支付义务以《产品说明书》
为准。
(四)本金兑付
在《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收益凭证的产品到期日,乙方应当根据收益凭证的《产品说明书》的
约定,在本金支付周期内向甲方支付本金。为避免疑义,乙方的本金支付义务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十五条 税收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投资收益凭证应承担的税款由甲方自行缴纳,乙方不
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有关甲方投资本次收益凭证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甲方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甲方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中信证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本期收益凭证产品中涉及到的所有乙方向甲方进行的资金划付,均指已包含增值税等甲方应缴纳
的各项税费的含税金额,乙方无义务额外承担甲方需缴纳或承担的任何税费。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途
本协议项下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乙方正常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流动性资金或其他合法
用途。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一)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乙方网站及其他合法途径公告方式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
查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二)乙方定期向甲方披露产品的相关信息。产品到期、提前终止或投资收益分配时,乙方提供
产品投资收益相关情况报告。《产品说明书》对信息披露内容另有约定的,双方按照约定执行。
(三)产品存续期间,乙方通过以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定期公布产品估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账单服
务,由甲方根据收益凭证估值和其持有份额计算自身收益凭证投资状况,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
的除外。
(四)甲方应定期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查询所投资的收益凭证的相关信息。因甲方未
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电脑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中断、停顿、延误
或数据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或影响甲方投资决策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收益
凭证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交易关系。
(三)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解除本协议)给乙方及/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未按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兑付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乙方应向甲方
采取如下赔偿方式:因乙方违约而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的,乙方除继续承担应
付未付的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的偿付义务外,还将自本期收益凭证的到期日或期间付息日起,对应付
未付的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按每日【0.05%】的利率向甲方计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部偿付应付未付
的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之日止。但是,由于甲方原因未向乙方请求支付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乙方
免除承担上述滞纳金的义务。
(五)因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收益凭证的交易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
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二)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
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三)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
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的一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
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
括冲突法);
(二)本协议签署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一)本协议当事人的寄送地址及传真: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
日起五日内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将
被视为已被送达。
(三)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的有效送达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2)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
成功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3)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第五
个工作日下午五时;(4)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第二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文本
(一)若本协议及相关文件采用纸质版合同书形式签署的,则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后生效;若本协议及相关文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数据电文形式)签署的,则经双方电子签名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含义,不能作为本协议解释的依据。
(二)双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相关营业网点公告、中信证券金融交易终端、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中
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布修订后的文本,供甲方查阅。为避免疑义,修订后的文本一经发布,即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届时双方应按照最新版文本予以执行。
(三)本协议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资金来源: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五、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159 期收益凭证(沪深 300 指数挂
钩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SP5387)理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2、财务部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
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
后审计;
4、独立董事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5、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
情况。
七、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回报系列 159 期收益凭证(沪深
300 指数挂钩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SP5387)理财产品不存在投资风险。
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八、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序 委托理财金 资金 预期年化收益率 是否持 获得收益
对方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公告日期 公告编号
号 额(万元) 来源 (%) 有到期 (元)
长江证券收益凭证长江 闲置
长江证券股份 2015 年 3 月 2015 年 12 月 2,314,657 2015 年 3
1 宝 33 号(产品代码: 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 5,000 募集 6.10% 是 2015-015
有限公司 5日 7日 .53 月6日
S50033) 资金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金
宁夏黄河农村 闲置
喜鹊”15605 期人民币 2015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3 5,500,000 2015 年 3
2 商业银行股份 封闭式保本浮动收益型 10,000 募集 5.50% 是 2015-015
理财产品(产品编号: 4日 日 .00 月6日
有限公司 资金
JXQ15605)
长江证券收益凭证长江 闲置
长江证券股份 2015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1 3,008,219 2015 年 3
3 宝 44 号(产品代码: 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 5,000 募集 6.10% 是 2015-017
有限公司 7日 日 .18 月 10 日
S50044) 资金
宁夏银行众赢周周盈开 闲置
宁夏银行青铜 开放式保证收益型理财 2016 年 3 月 2016 年 5 月 2016 年 4
4 放式理财产品(代码: 1,000 募集 3.30% 是 37,589.06 2016-031
峡支行 产品 29 日 11 日 月1日
LCZYKF1W01) 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