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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公司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0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范证券公司运作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
81 号文批准,由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于 2007 年 4 月 10 日
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18 日 在 云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变 更 登 记 , 营 业 执 照 号 变 更 为
530000000004569。
     第三条    2007 年 4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7〕
81 号文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股本 10,200 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7〕
220 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HE PACIFIC SECURITI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邮政编码:6502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16,316,37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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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致力于开拓证券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
为广大客户提供稳健、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
收益,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证监会的领导、
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
融产品;融资融券;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
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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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07 年,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号
1    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                       20,047.4013     14.31        现金
2    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                   19,846.9273     14.16        现金
3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5,035.5510     10.73        现金
4    普华投资有限公司                           15,035.5510     10.73        现金
5    泰安市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5,035.5510     10.73        现金
6    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                       10,023.7006      7.15        现金
7    中能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0,023.7006      7.15        现金
8    黑龙江世纪华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668.4963       6.18        现金
9    云南崇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6,868.2397       4.90        现金
10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011.8503       3.58        现金
11   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011.8503       3.58        现金
12   北京创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                   3,007.1102       2.15        现金
13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4.7401       1.43        现金
14   南京万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4.7401       1.43        现金
15   天津市顺盈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503.5551       1.07        现金
16   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                       1,002.3700       0.72        现金
                合       计                  140,131.3349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16,316,37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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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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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承
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未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否则应限期改
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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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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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
公司的股权;
     (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下列情况时,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
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
运作的。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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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
合法权益;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或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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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六)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
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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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其他便于更多
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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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
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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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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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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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员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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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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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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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人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被提名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的董事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对被提名的监事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进
行资格审查,确定监事候选人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30%以上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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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
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
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
     第八十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的计算
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
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为董事、监事选
举累积投票选票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名称或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八十七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选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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