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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8-01-1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继2004年8月27日、2005年3月24日及2006年9月29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发出国家开发银行(“国开行”)诉讼本公司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高公司”)在国开行1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案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后,本公司近日接到律师通知,并核实确认了该案审理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国开行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1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贷款;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3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国开行的诉讼主张,3月23日国开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6月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5)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详情请见2004年8月27日、2005年3月24日及2006年9月29日公告。
    二、诉讼进展
    2007年4月11日此案在北京市高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7月19日北京市高院做出(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公司以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7666万元债权与沈高公司进行的股权置换合同。法院判决认为,本公司应将相关股权返还给沈高公司,如不能返还,本公司应在股本价值(人民币24712万元)范围内赔偿沈高公司的损失;沈高公司应将7666万元债权返还给本公司,如不能返还,沈高公司应在7666万元的范围内赔偿公司的损失。
    目前国开行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2004年4月14日本公司曾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95%股权和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95%股权(股本价值合计24712万元),并以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7666万元债权作为全部支付对价。(详情请参阅指定披露报章)
    因股权置换交易已经实质完成,按照一审判决结果,交易双方认为,目前已无退回股权的可能,无法实现支付标的相互返回,故只能相互实际支付交易金。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考虑,由于需要确认因补偿交易对价而造成的损失,将导致本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减少17046万元。
    三、国开行诉讼案的律师意见:
    目前国开行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二审结果,本公司聘请的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相同事实和证据,并且一审判决中适用的法律依然适用的基础上,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应与一审判决相一致。
    本案如有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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