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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8-01-09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有权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托管银行以书面传真方式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的对账单,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保荐机构。
    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向开户银行查询专用账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一切资料。
    七、托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特此公告。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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