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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01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四;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83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本次涉
   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故公司认为相关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公司为“上述诉
   讼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的审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
   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违规担保,本公司不应该、不认同、不接受因
   此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非常震惊,为维护广大
   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应对本次涉诉案件,并
   依法行使向侵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权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慧球科技”、“被告四”)于
   近日收到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沪 01 民初
   80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因与顾国平的借款合同纠纷,上
   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瀚辉)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
   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原   告: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顾国平
   被告三: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4 月间被告法定代表人顾国平拟收购“金利科技”(证券代码:002464)
股权与原告协商融资事宜。2015 年 5 月 8 日原告与四被告签署《合作协议》一份,
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 15000 万元投资款项,投资期间为一年;投资期间被
告一向原告支付 18%/年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超额收益的计算方法及条件:因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投资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的,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区法院解决等内容。同
时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二顾国平,以及由顾国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三、
被告四就《合作协议》项下被告一的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三法定代
表人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由顾国平变更为顾云峰、被告四法定代表人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由顾国平变更为董文亮)。
   《合作协议》签署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支付了 15000 万元,被告收到款项
后,初期尚依约按季度支付基础收益,但被告自第四季度起未支付基础收益,《合
作协议》到期后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归还投资款本金。之后原告屡次催促
被告还款,被告一拖再拖,始终未归还分文投资款本金也未再支付基础收益。
   原告经无数次催款无果后,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诉诸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
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二)原告上海瀚辉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15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基本收益暂计 1800 万元(以本金 1.5 亿元按
每月 1.5%计算,自 2016 年 2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 1.5 亿元投资款之日,暂
计 8 个月);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500 万元;
       4、 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讼诉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涉诉事项的意见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本次涉
   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故公司认为相关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公司为“上述诉
   讼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的审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
   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违规担保,本公司不应该、不认同、不接受因
   此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非常震惊,为维护广大
   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将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应对本次涉诉案件,
   并依法行使向侵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权利。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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