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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01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6-58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46460万元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次公告涉及的民事裁定书,系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万科)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措施不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是影响公司损益的原因。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及深圳中恒
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万科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
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仲裁。上述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二、本案财产保全的情况
    2016年10月28日,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6)粤03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51号民事裁定书)、(2016)粤03
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53号民事裁定书)。
   (一)依据 51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深圳万科与被申请人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已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 SHEN DP20160334。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深圳万科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
值人民币 19000 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
下的财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依据深圳万科在仲裁案中的仲裁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万科
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案外人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19000 万元的财产;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19000 万元的
财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6)粤 03 财保 51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查封结
果如下:
    查封了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将石村的下列房产:
   序号                房产名称位置                   房地产权证号
    1                华发电子城一栋一层
    2                华发电子城一栋二层
    3                华发电子城一栋三层
    4                华发电子城一栋四层
    5                华发电子城一栋五层
    6                华发电子城五栋一层
    7                华发电子城六栋一层
    8                华发电子城七栋 101
    9                华发电子城七栋 102
    10               华发电子城七栋 103
    11               华发电子城七栋 104
    12               华发电子城八栋 101
    13               华发电子城八栋 102
    14               华发电子城八栋 103
    15               华发电子城八栋 104
    16               华发电子城九栋 101
    17               华发电子城九栋 102
    18               华发电子城九栋 103
    19               华发电子城九栋 104
    20               华发电子城九栋 105
    21               华发电子城九栋 106
    22               华发电子城十栋 101
    23               华发电子城十栋 102
    24               华发电子城十栋 103
    25               华发电子城十栋 104
    26               华发电子城十栋 105
    27               华发电子城十栋 106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从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9 年 9 月 13 日。
    (二)依据 53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深圳万科与被申请人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
案,已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 SHEN DP20160334。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深圳万科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
下价值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其名下的财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依据深圳万科在仲裁案中的仲裁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万科
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案外人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财产;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
财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6)粤 03 财保 53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查封结
果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恒集团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共 116,489,894 股,其中
116,100,000 股已质押。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冻结。冻结期限从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上述冻结期限从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以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公告涉及的民事裁定书,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仲裁申请人深圳万
科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措施不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是影响公司损益的原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51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的房产已因城市更新而全部拆除,公司已经将该房产灭失的情况告知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并建议变更保全措施。
   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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