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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31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1021                               公司简称:春秋航空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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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7
四、   附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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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正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可保证
    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               19,640,329,009                16,028,988,804                   22.53%
归属于上市公司        7,541,432,092                 6,539,779,044                   15.32%
股东的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        1,720,705,928                 1,478,603,871                   16.37%
现金流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
营业收入              6,558,201,514                 6,324,674,798                    3.69%
归属于上市公司        1,169,653,048                 1,202,356,015                   -2.72%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600,635,424                   761,706,563                  -21.15%
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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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16.59%                           21.04%           减少 4.45 个百分点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1.46                             1.52                      -3.95%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1.46                             1.52                      -3.95%
(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说明
       项目
                              (7-9 月)              (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8,103,827                  62,580,060
                                  149,839,174                  680,427,971     包括财政补贴和航线补
                                                                               贴,其中航线补贴主要是
                                                                               有关地方政府或机场根
                                                                               据公司在特定航线的旅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
                                                                               客运输量、投放飞机运力
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
                                                                               等,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公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司定额或定量的补贴。航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
                                                                               线相关补贴的安排,既有
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利于通过公司的低票价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优势吸引大量乘客,促进
外
                                                                               当地民航业发展,又使得
                                                                               公司迅速扩大当地市场
                                                                               份额,获得区域市场优势
                                                                               地位。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                  1,607,008                  15,682,134      主要包括超出结算期的
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票证结算款产生的收益。
所得税影响额                      -39,887,502             -189,672,54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0
(税后)
       合计                       119,662,507                  569,017,62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19,454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    比例(%)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性质
  (全称)           量                     条件股份数          股份状态          数量
                                                量
                                               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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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春秋国际 504,000,00        63.00%   504,000,000                         0    境内非国
旅行社(集团)        0                                    无                    有法人
有限公司
上海春秋包机     42,000,000     5.25%    42,000,000                         0    境内非国
旅行社有限公                                               无                    有法人
司
上海春翔投资     36,000,000     4.50%    36,000,000                         0    境内非国
                                                           无
有限公司                                                                         有法人
全国社保基金     18,500,000     2.31%               0                       0      其他
                                                           无
一一五组合
上海春翼投资     18,000,000     2.25%    18,000,000                         0    境内非国
                                                           无
有限公司                                                                         有法人
香港中央结算     13,624,763     1.70%               0                       0      其他
                                                           无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      9,235,062     1.15%               0                       0      其他
                                                           无
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社保基金      5,952,924     0.74%               0                       0      其他
                                                           无
一一四组合
华泰证券股份      5,508,550     0.69%               0                       0      其他
                                                           无
有限公司
全国社保基金      4,552,598     0.57%               0                       0      其他
                                                           无
一一八组合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            股份种类及数量
                                        量                      种类             数量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                       18,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8,500,0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3,624,763    人民币普通股         13,624,763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9,235,062                          9,235,062
                                                           人民币普通股
司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5,952,924    人民币普通股          5,952,9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08,550    人民币普通股          5,508,550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4,552,598    人民币普通股          4,552,59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423    人民币普通股          4,000,423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                        3,887,600                          3,887,600
                                                           人民币普通股
任公司
挪威中央银行-自有资金                        3,759,651    人民币普通股          3,759,651
阿布达比投资局                                3,537,221    人民币普通股          3,53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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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   公司未知上述无限售条件股东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
行动的说明               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也未知其关联关系。
                         有限售条件股东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说明如下:
                         1、春秋国旅持有公司 63.0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正华
                         持有春秋国旅 35.70%的股权,为春秋国旅的第一大股东、董事长;
                         春秋国旅其他股权由上海天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其余 23 名自然
                         人股东持有。王正华对春秋国旅的持股比例远大于春秋国旅的任何
                         其他股东,通过与春秋国旅的其他 23 名自然人股东签订《一致行动
                         人协议》的方式加强了其控制地位,以形成能够持续性地主导春秋
                         国旅以及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能力,进而能够持续
                         性地实际控制春秋国旅和春秋航空。因此,王正华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2、春秋包机持有公司 5.25%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春秋包机
                         的股权同样由持有春秋国旅的 24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其中第一大股
                         东王正华持有春秋包机 43.80%股权。
                         3、春翔投资系春秋航空的部分员工为投资春秋航空而设立的公司,
                         其唯一对外投资为持有春秋航空 4.50%股份,不从事其他业务。春
                         翔投资第一大股东为张秀智(春秋航空副董事长),持有春翔投资
                         28.33%股权,并担任其董事长。
                         4、春翼投资系春秋航空和春秋国旅的部分员工为投资春秋航空而设
                         立的公司,其唯一对外投资为持有公司 2.25%股份,不从事其他业
                         务。春翼投资第一大股东为王煜(春秋航空总裁,与王正华为父子
                         关系),持有春翼投资 35.50%股权;第二大股东为王炜(与王正华
                         为父子关系),持有春翼投资 10.00%股权,并担任其董事兼总经理。
                         5、考虑到春秋国旅的董事中,张秀智兼任春秋包机的执行董事和春
                         翔投资的董事长;王煜兼任春翼投资的董事长;王炜兼任春翼投资
                         的董事兼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第三项规定,春秋国旅、春秋包机、春翔投资和春翼投资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无
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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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               期末金额                  年初金额           变动比例(%)
货币资金                   5,735,791,685             3,094,514,973              85.3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0,000,000                           -           100.00%
长期股权投资                  25,936,685                95,344,515             -72.80%
固定资产                   8,883,388,381             5,858,353,393              51.64%
在建工程                   2,221,384,070             4,287,580,638             -48.19%
预收款项                     552,058,600             1,355,036,098             -59.26%
应付职工薪酬                  71,378,906                199,590,294            -64.24%
应付利息                      51,403,995                32,848,394              56.4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1,883,846,604             1,023,397,246              84.08%
负债
应付债券                   2,286,771,695                           -           100.00%
长期应付款                   678,642,280             1,006,095,437             -32.55%
递延收益                      25,945,970                17,403,257              49.09%
其他非流动负债               234,040,977                133,435,658             75.40%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变动比例(%)
营业税金及附加                 6,100,080                19,738,359             -69.1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3,583,098,847            -2,670,738,160               34.16%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4,406,395,909             2,130,685,719             106.81%
流量净额
货币资金的上升主要系本期发行 23 亿公司债券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增加所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上升主要系本期增加对外投资所致。
长期股权投资的下降主要系确认日本联营公司投资亏损所致。
固定资产的上升主要系本期公司交付自有飞机所致。
在建工程的下降主要系本期结转交付自有飞机以及出售飞机的预付款项所致。
预收款项的下降主要系本期出售飞机结转相应的预收飞机款项以及销售淡季导致的预售票款金额
下降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的下降主要系公司支付年终奖所致。
应付利息的上升主要系计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利息导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上升主要系一年内需支付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增加所致。
应付债券的上升主要系本期公司发行 23 亿公司债券导致。
长期应付款的下降主要系本期公司提前偿还外币飞机融资租赁款导致。
递延收益的上升主要系本期公司尚未兑换的旅客奖励积分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动负债的上升主要系本期公司交付自有飞机导致计提的关税增加所致。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下降主要系受 5 月开始全面推广营改增的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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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上升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上
升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上升主要系本期公司发行 23 亿公司债券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根据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拟向不超过
十名无关联关系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数量不超过 91,512,239 股(含 91,512,239 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本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43.71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6-042;2016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第 162978 号《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59)。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春秋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春秋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等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具
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春秋航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全体董事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授予日,以每股 24.29 元的价格授予 30 名激励对象 5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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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如未能及时   如未能及
                                                                                         承诺时    是否有   是否及
                                                                                                                     履行应说明   时履行应
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间及期    履行期   时严格
                                                                                                                     未完成履行   说明下一
                                                                                           限        限       履行
                                                                                                                     的具体原因   步计划
与首次公   股份限售   春秋国     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上市之     是       是       /            /
开发行相              旅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国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 日起三
关的承诺                         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 年或上
                                 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春秋国旅所持的春秋航 市之日
                                 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春秋国旅减持已解除限售 起五年
                                 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如适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国旅将在减持前 3 个交 用)
                                 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春秋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秋国
                                 旅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12 个月。自春秋航
                                 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
                                 进行调整。
           股份限售   春秋包     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上市之     是       是       /            /
                      机、春翔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 日起三
                      投资、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 年或上
                                                                   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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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能及时   如未能及
                                                                                             承诺时   是否有   是否及
                                                                                                                        履行应说明   时履行应
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间及期   履行期   时严格
                                                                                                                        未完成履行   说明下一
                                                                                               限       限       履行
                                                                                                                        的具体原因   步计划
                      翼投资     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    市之日
                                 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该股东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    起五年
                                 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如适
                                 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   用)
                                 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
                                 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股份限售   王正华     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上市之   是       是       /            /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      日起三
                                 份,也不由春秋航空收购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      年
           其他       本公司、   将根据《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 上市之        是       是       /            /
                      春秋国     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 日起三
                      旅、本公   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本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 年
                      司董事     利益。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
                      及高级     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
                      管理人     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
                      员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
                                 交易之日(以下简称“上市日”)起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
                                 上市日起三年。公司上市后,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增持或回购以稳定股价的措施(1)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10 / 27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如未能及时   如未能及
                                                                                          承诺时   是否有   是否及
                                                                                                                     履行应说明   时履行应
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间及期   履行期   时严格
                                                                                                                     未完成履行   说明下一
                                                                                            限       限       履行
                                                                                                                     的具体原因   步计划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
                               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回购义务(以下简称“触发增持/回购
                               义务”):①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控股股东计划增持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和 b. 单
                               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超过上
                               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
                               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
                               红金额。②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
                               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回购义务后
                               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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