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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帝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于2016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2016年10月28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华
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亦简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华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及《关于提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
    2、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华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华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对华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16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帝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4、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6 年 10 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出,授权日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其中授予 3 名激励对象 45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12.8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确认本次获授预留
权益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预留权益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华帝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将 45 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向 3 名激励对象授出。
三、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股票来源及调整
    1、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2015 年
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决定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预留限制
性股票已获批准;
    4、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董事会决定将 4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
况如下:
    1、201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授予 3 名激励对象 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如下:
                                                  占授予预留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比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5              100%           0.1239%
    人员(3 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2、授予日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授权日由每次授予前召
开的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 2016 年 10 月 28 日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3、授予价格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2.80 元/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授予价格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5.60 元的 50%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80 元/股。
    4、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40%
               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0%
               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30%
               相应的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华帝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激励计划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
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5 年为基数,公司 2016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解锁期
                   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15 年为基数,公司 2017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解锁期
                   长率不低于 38%;
                   以 2015 年为基数,公司 2018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营业收
   第三次解锁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65%。
   锁定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以上“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五)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
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所有激
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未满足上述第(二)条和(或)第(四)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
响。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同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按年进行分摊,将影响今后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据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48.56             16.09         86.66          33.43     12.38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为:2016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3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3、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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