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有效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浙江中国轻纺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且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且按《上市
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
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
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单位)
申请时间 暂缓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
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书面保密承
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
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
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投资证券部登记;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 知情人身份 所属部门、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途径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相关股东(非控股股东)、
其他相关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