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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9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遵循独立、合法、廉洁、保密原则,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
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风险控制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1.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2.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督促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书的执行,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3. 为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4. 年度结束,向董事会汇报上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风险控制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
资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
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
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
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
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部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履行以下
职责:
   1. 负责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编制年度内的审计工作计
划;
   2. 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 对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进行审核;
   4. 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 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并
对其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6. 对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
期经济责任审计;
    7. 对公司内部经济活动特定事项或突发事件进行专项审计;
    8. 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投资
活动是否有适当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保证公司投资
既达到获利又使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等进行检查,以提高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效益;
    9. 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10.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为:
    1.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3.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定时报送计划、预
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4. 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
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5. 对涉及审计的有关事项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明
材料;
    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
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7.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
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
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 
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
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 内控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的
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作出鉴定的一种现代审计方法。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它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财政部、审计署、
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是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依据。根据证监委要求我公司每年需董事会开
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在披露年报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3. 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
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4. 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
租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 离任审计:公司所属部门(子公司)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
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 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
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7. 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列明哪些
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
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
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制定审计方案;
    2.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
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
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
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 
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
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和附件、审计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
件、董事长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
定及执行情况、申述和申请复审报告、复审及后续审计资料及其他应
保存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按照审计内容类别及时整理归档,审计档案
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
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
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
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 
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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