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上海凤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9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
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
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
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
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50%】的,为
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不超过【50%】,实际业绩如
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
过【50%】)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
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
大。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
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
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
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 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
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