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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9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做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晏
长青先生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
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晏长青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晏长青先生的个人履历,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之情形,被提名人均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晏长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三、《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借款事项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融资需
求,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生
产经营正常,不能偿还借款可能性小,风险可控,我们同意该资产抵押贷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欧秋生                   赵晓光                    徐虹
                                                     2016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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