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过
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客
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
见:
为满足公司扩大产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及保证公
司经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公司经营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公司控股股东郭
松森先生拟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控股股
东股权质押购回利率5.5%确定为本次借款利率。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该议案的审议、表决中,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
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规范的要求,借款利率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公司控股股
东郭松森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可以满足公司扩大产业规模及生产经营所需资
金,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郭松森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5,000 万
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购回利率 5.5%确定为本次借款
利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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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艳 佟桂萱
201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