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在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20500000021304。
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22291305C。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
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
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按照前款
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收
购或出售资产等其他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
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0.5%,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
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
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应由股东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体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原第一百五十条: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修改为: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除以上条款的修改外,其余条款无变化。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