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
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
通工作。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和沟通机制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
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的事前沟通
1.时点选择: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一周之前的适当时
间。
2.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
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参会
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
3.沟通内容。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2)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汇报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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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状况及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
(3)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4)审计委员会应当与管理层加强沟通,审阅初始提供给年报审计机构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6)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的恰当性。
(7)内部审计的工作开展及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情况。
(8)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
(9)年报审计机构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若事务所已经
完成或者正在进行预审,年报审计机构的预审小结及预审情况。
(10)上一年度审计机构提供管理建议书涉及事项的落实情况。
(11)监管机构提请关注问题的讨论。
(12)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年报审计机构的其他自主议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的事中沟通
1.时点选择:年报审计机构正式入场后至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之
间的适当时间。
2.沟通人员及形式:可以选择采用现场会议、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沟通形式。
现场沟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独立董事、公司管理层人
员参加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采取电话、邮件
或传真等沟通形式的,也应形成相应的沟通记录。
3.沟通内容。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委员会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2)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初步审计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
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年报审计机构、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审计工作是否受到限制以及
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
(4)年报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情况:审计程
序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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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报审计机构、管理层应主动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被
审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
(6)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具体会计审计疑难问题和存在争议分歧的事项。
(7)三方自主决定的其他议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的事后沟通
1.时点选择: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至财务报告披露日之间的适当
时间。
2.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
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3.沟通内容。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的影响及披露。
(2)尚未解决的重大会计、审计分歧。
(3)重大风险事项、持续经营能力的讨论及披露。
(4)关联交易及其资金往来情况。
(5)对外担保情况。
(6)年报审计机构的审计总结。
(7)审计委员会审阅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并出具书面意
见;同时审核年报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并考虑形成是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8)三方自主决定的其他议题。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
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年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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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分别约见前任
和拟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
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
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
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
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
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
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程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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